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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年度自查如何开展?

发布日期:2021-11-24 浏览次数: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 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 和《电力业务许可证( 输电类、 供电类) 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 规定, 发电企业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报送自查材料, 报告周期由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自行确定; 输供电企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应当在每年二季度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报送自查材料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实行年度自查制度, 应当每年开展自查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自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