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年度自查如何开展?
发布日期:2021-11-24 浏览次数: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 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 和《电力业务许可证( 输电类、 供电类) 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 规定, 发电企业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报送自查材料, 报告周期由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自行确定; 输供电企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应当在每年二季度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报送自查材料;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实行年度自查制度, 应当每年开展自查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自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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